下城区法院徐某某、雷某某、阳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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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购买大量本年度未扣分驾驶员信息发送给通过网络认识的被告人雷某某,被告人雷某某将该信息与其购买的支付宝账号关联,进行支付宝实名认证,被告人徐某某注册、登录交管网站,利用被告人雷某某实名认证后的信息将被害驾驶员在交管系统中留存的手机号码修改成被告人掌控的手机号码,将驾驶证分数以每分80元至110元的价格偷卖给他人,以短信验证方式处理车辆违章,以此牟利。其中,被告人阳某某在被告人徐某某的指使下,帮助徐某某联系杭州等地的买家完成车辆违章处理并获利。2017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被抓获,被告人徐某某、阳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宾馆被抓获。
另查明,因系统升级,被告人雷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后应被告人徐某某的要求直接登陆支付宝,以人脸验证方式帮助处理车辆违章。经查证,2017年9月13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阳某某牟利合计人民币25320元;2017年9月22日至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阳某某牟利合计人民币127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3000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VIVO手机1部、中国电信SIM卡100张、中国联通SIM卡106张、记事本4本,从被告人雷某某处扣押黑色电脑主机2台、苹果5手机1部、人脸正面照片若干,从被告人阳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2部等物。
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上述事实及指控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涉案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存在漏洞;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某某一开始并不知道徐某某将其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用于篡改交管网站系统登记的驾驶员预留电话号码,其以人脸识别方式对支付宝账号进行实名认证的行为不单独构成本罪、被告人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系残疾人,并提交被告人雷某某为四级肢体残疾的残疾人证;被告人阳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雷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被告人阳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四、从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1300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阳某某剩余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5070元(其中,被告人雷某某以人民币12750元为限)。
五、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的从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VIVO手机1部、中国电信SIM卡100张、中国联通SIM卡106张、记事本4本,从被告人雷某某处扣押的黑色电脑主机2台、苹果5手机2部、人脸正面照片若干,从被告人阳某某处扣押的苹果手机2部均系犯罪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