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姚某某、黄某某绑架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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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2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以看宠物为由在本市西湖区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甲骗上其驾驶的长安牌面包车,途中黄尾龙(在逃)用预先准备的电击棍击打被害人张某甲的背部,被告人黄某某与黄尾龙用预先准备的胶带纸捆住被害人张某甲的手、脚,封某被害人的嘴,并蒙住被害人的眼睛。黄尾龙劫走被害人的苹果手机一只(4代32G,价值人民币2318元)、天梭牌男士机械手表一块(T035.627.16.031.00,价值人民币5010元)、人民币几百元及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62×××29),并逼问出该卡的密码,从中取款人民币9900元。最后,车开至湖南省新邵县白水洞景区附近的山上,黄尾龙逼迫被害人张某甲打电话给家人索要300万元的赎金,并承诺被告人姚某某、黄某某二人分其中的150万元。在得知被害人张某甲的家属报警后,黄某某主动退出,离开现场。黄尾龙与被告人姚某某又向被害人的家属索要20万元的赎金,并让被害人将其饲养的宠物以3万元的价格抵给合伙人,均未果。2012年9月16日17时许,黄尾龙与被告人姚某某放走被害人张某甲。
辩护思路
被告人姚某某、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的绑架行为属情节较轻,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且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二被告人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