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法院吴某绑架者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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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4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趁门未关之际进入本市江干区九堡镇左邻右舍,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被害人胡某甲(未成年人)挟持至卧室内,并向其父亲胡某乙勒索钱财。后被告人吴某从被害人胡某甲的母亲陈某处取得人民币2万元,并在逃离现场时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赃款人民币2万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吴某。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吴某减轻处罚。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谅解书一份。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