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法院韦某某非法拘禁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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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1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及杨某1(另案处理)等人因经济纠纷自广西至本市江干区万某悦府地下车库等杨某2,后与杨某2的丈夫何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韦某某持刀致被害人何某手指、右下颌、胸部等多处受伤,胁迫何某进入车牌号为桂B×××××的奔驰汽车,并持刀在车内对何某予以看管,准备带往广西柳州解决经济纠纷。当晚19时57分许,当车辆经过高速浙赣白沙关收费站约百米处时,何某趁被告人韦某某等人看管松懈之际跳车,被江西高速交警解救。经鉴定,被害人何某受伤致右下颌下一2.2cm长瘢痕,右上胸部一2.0cm长瘢痕,左食指末节掌侧一2.6cm长瘢痕,左中指中节掌桡侧一1.5cm长瘢痕(未缝合),右食指末节掌侧一1.8cm长瘢痕,右中指末节掌侧一1.1cm长瘢痕,其伤势达轻微伤标准。
辩护思路
被告人韦某某辩称刀是何某的,其在与何某抢刀过程中造成何某受伤,何某是自愿跟其去广西柳州的。其辩护人主要认为:1、涉案刀具没有找到,韦某某是否胁迫何某上车事实不清,何某对韦某某持刀时间、其胸口受伤情况以及涉案人员上车顺序等供述前后不一,杨某1“我老公怕他们找我麻烦就让对方上车”的证言与何某“我为了我老婆安全着想”相互印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韦某某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2、杨某1在广西柳中区、柳东区派出所的笔录未调取,公诉机关遗漏、隐瞒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3、被告人韦某某与何某在一起的时间不足24小时,没有殴打、侮辱情节,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判决被告人韦某某无罪。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