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法院霍某某非法拘禁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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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2年初,被害人俞某2、秦某在赌博场所里向陆某(已判刑)借款用于赌博,直至3月初仍未归还。3月5日凌晨3时许,陆某纠集了周某1、张某(该二人均已判刑)一起去萧山白鹿塘附近找俞某2要债。周某1又纠集了吴某、周某2、闫某(该三人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霍某某一同前去。随后,周某1驾驶着面包车,与陆某等六人一起来到萧山白鹿塘附近。在马路上发现被害人俞某2、秦某后,陆某、吴某、霍某某、闫某下车要求俞、秦二人跟他们一起走。遭到拒绝后,陆某等人强行将俞某2、秦某拉上面包车,继续由周某1驾车开回杭州,被告人霍某某则驾驶着俞某2的一辆红色英菲尼迪轿车在面包车后跟随。
因被害人无力还债,陆某、霍某某等人在上城区近江家园八苑附近的小弄堂里将秦某拉下车,以打耳光、脚踢的方式进行殴打。为恐吓两名被害人,陆某、周某1、张某、霍某某、闫某又开面包车沿之江路行驶,将俞某2、秦某带至西湖区九溪附近山坡的一处工地。陆某、被告人霍某某下车用砖块击打秦某右手。后又将两名被害人带回近江八苑附近,张某、霍某某、闫某在一间店面房里看管俞某2,吴某、周某2则在面包车内看管秦某,陆某则分别到两名被害人处索债。其间,陆某又打了俞某2耳光,霍某某则用皮带抽打俞某2,并要求俞某2给亲友打电话要钱。俞某2乘机发短信给其妻子俞某1,说自己被绑架,让其报警。
3月5日早上,陆某、吴某、周某2又将秦某拘禁在面包车内在杭州市区内行驶。同时,周某1、霍某某、张某将俞某2拘禁在一辆马自达轿车内在杭州市区行驶,途中霍某某用红酒开瓶器戳俞某2腿部,张某则打了俞某2耳光。
当日中午12时左右,俞某2乘机逃脱,并被赶到解救其的警方找到。紧接着,警方在俞某2的指引下,在本市上城区复兴里街找到了拘禁秦某的白色面包车,将仍在车内的秦某解救。
经鉴定,被害人秦某的伤势达轻微伤标准,被害人俞某2的伤势未达轻伤标准。
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霍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又脱逃,后于2016年10月31日被抓获归案。
辩护思路
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基本无异议,但辩称其仅打过被害人耳光,未用皮带抽打及红酒开瓶器戳被害人,且最后还将被害人释放。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霍某某听从周某1的安排,协助看管被害人,未得任何好处,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霍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