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药品经营且不建立真实购销记录的,如何定性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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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王后平非法经营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64号)

裁判摘要:挂靠经营药品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在非法经营药品过程中故意不建立真实购销记录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但可以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参考因素。
1.挂靠经营药品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挂靠经营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经营场地、资质证明以及票据等条件,以使挂靠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对于药品经营企业,接受挂靠的性质是出租、出借证照;对于挂靠经营者,进行挂靠的性质则是无证经营。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是《药品管理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2.在非法经营药品过程中故意不建立真实购销记录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但可以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参考因素。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3集(总第92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