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法院毛某非法经营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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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3年8月份,被告人毛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香烟,加价后出售给本市多家棋牌室,并租用了本市上城区城隍牌楼138号作为其存放香烟的仓库。2015年10月22日,杭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来到上述地点,在现场查获中华(软)、中华(硬)、利群(阳光)等21个品牌规格香烟共计777条(总计金额人民币272124.8元)。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毛某传唤到案。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涉案香烟均为真品卷烟。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毛某向本院退缴其违法所得40000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毛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人,无固定收入,为了生计向棋牌室的朋友出售香烟,其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