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法院吴某某非法经营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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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4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其未取得烟草制品经营许可,仍伙同林某(已判决)共同购买假冒中华牌等伪劣卷烟,以快递运送等方式运往杭州,销售给孙某(已判决),并提供中国农业银行“王玉李”的账户(账号为62×××12)专用于经营假冒卷烟,通过该账户收取孙某汇入的假冒伪劣卷烟款共计人民币14.1万余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有异议,辩解其销售假烟只有五、六万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主观恶性较小,有自动投案情节,应构成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