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自行投资的投资款是否可以参与分配

来源:互联网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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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中碰到如下情况:
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其自行参与投资的情况下,其自有投资款是否可以参与分配?
针对这个问题,目前承办公安的态度非常明确,作为集资参与人,其以自己的名义投资的,不得参与分配,以集资参与人的家属名义投资的,可以参与分配。但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认为,公安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人又是投资人的,其投资款应当参与分配,且投资款不能认定为自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但被告人的上级负责人应当计算此金额。

鉴于篇幅,具体理由将不再本文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