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法院梁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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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0年11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梁某与女友顾某之间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遂从河南开车来到本市中河南路51号202室顾某住处。因顾某不在家,梁某使用撬棍撬不开该室保安门后,雇请锁匠陈某开锁并更换锁芯。进门后,梁某用棒球棍等工具对顾某家中的洗衣机、电视机等家电财物(经估价毁坏财物至少价值人民币9651元)进行破坏。
因被害人顾某通知保姆计某报警,被告人梁某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后梁某以前往医院包扎伤口为由离开并逃至深圳。2010年11月24日晚上8时许,梁某在深圳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梁某已赔偿被害人顾某人民币10万元及汽车一辆并已取得顾某的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梁某辩称,自己只砸坏了顾某家中的洗衣机、电视机和茶几,并未毁坏其他财物。
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毁坏顾某家中电视机、茶几之外的财物的证据不充分;2、本案系被告人梁某与女朋友顾某之间的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梁某已赔偿了顾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顾某的谅解,故请求对梁某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