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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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9月27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四区38幢楼下,因认为车辆停放妨碍其通行,用钥匙将被害人盛某停放在此处的浙A****R蓝色玛莎拉蒂牌越野车油漆划伤。造成车辆机盖、左前叶、左前叶、左前门、左后门、后盖、左后叶、轮眉卡口、后叶字标、后盖字标等十处部位划伤。后该车在杭州西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复花费人民币200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损金额达人民币48618元。当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案发当场被民警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家属在审理期间向被害人盛某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盛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林某某辩称车辆不是其划伤的,其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证明被告人林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目前被害人的儿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将社会危害性降至最低,被告人目前无法完全准确掌控自己的意识或者对自身的意识、状态作出准确的表达,被告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符合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且其目前生活无法自理,不宜判处实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故意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可以减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引发负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林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与上述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