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法院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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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1时45分许,在位于本市江干区的凯瑞某岁月KTV8606包厢内,因对账单中的消费价格不满,遂用啤酒瓶砸坏包厢内沃派牌液晶电视机1台,上述电视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2920元并取得了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林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唯提出,被告人林某某主观恶意小,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进行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