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法院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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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7年4月2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在本市江干区东某3幢1单元大厅与其前妻刘某2及前妻的妹妹刘某3等人发生争执,后刘某2的弟弟即被害人刘某1也至现场并与被告人曹某某发生冲突,因刘某1不敌曹某某,刘某1遂乘坐自己的路虎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逃离,被告人曹某某则让司机驾车追赶。当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曹某某乘坐的车辆在本市江干区某路公交站附近将刘某1的车辆逼停后,因刘某1不肯下车,被告人曹某某就用手中的陶瓷片砸刘某1乘坐的车辆前引擎盖和右侧车门等部位,造成刘某1车辆损坏价值达人民币32584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刘某1对被告人曹某某表示谅解。
辩护思路
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请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