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法院杭州xx电器有限公司、吴某某污染环境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1
分享到:

案件概述
自2017年7月起,被告单位杭州xx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环保负责人即被告人吴某某指使操作工田某采用暗管偷排的方式,将该公司电泳车间内的电泳清洗废水排放至厂房外地面,直至2017年8月13日被查获。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电泳烘干废气未经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电泳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厂房外侧悬空的塑料管道通向厂房外地面,排入厂区西侧河道。经对厂内东侧和南侧清洗循环废水池进行采样检测,两处水样中化学需氧量COD分别为723mg/L、32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100mg/L的参考限值;重金属锌含量分别为0.70mg/L、0.25mg/L,未超过前述标准规定的一级标准2.0mg/L的参考限值。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污染环境事实。
辩护思路
被告单位杭州xx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吴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配合政府拆除厂房;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杭州xx电器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20000元。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