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自诉案件程序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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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舒亚眉、陈宝华侵犯著作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6号)

裁判摘要: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既可能作为公诉案件处理,也可能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因此,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既可能是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也可能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1.作为自诉案件处理的:(1)情节轻微,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害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2.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1)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案;(2)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其中证据不足,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3)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12辑(总第23辑)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实践中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数量较少,这个程序没有发挥应有的功用。因此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刑事自诉权利,《解释(二)》第5条对此问题进一步重申,明确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需要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和《刑诉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李洪江:《〈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载《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3集(总第56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