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何某1、伍某、何某2假冒注册商标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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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自2016年至2017年4月,被告人何某1伙同他人,为非法牟利,从他人处收购五粮液、茅台、洋河、剑南春、水井坊、国窖等品牌白酒的空酒瓶及伪造的合格证、防伪标示、包材等,在上海市松江区恒富路101号等地,采用将低端白酒灌装入回收的前述品牌白酒酒瓶的手段,生产假冒前述品牌的白酒,并销售给他人,累计销售1.6万余箱、金额271万余元。
其中,自2017年2月至4月,被告人伍某明知何某1生产假冒前述品牌的白酒,仍在该制假窝点内从事清洗酒瓶、记账等工作,累计销售金额31万余元。自2017年2月中旬至案发,被告人何某2明知何某1、伍某生产假冒前述品牌的白酒,亦从事清洗酒瓶、协助装箱等工作。
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何某1、伍某、何某2在该制假窝点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该窝点、上海市沪亭北路218号亦馨物流G7仓库、被告人何某1、伍某的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前述品牌的白酒共计2177瓶、用于消毒的四川高粱酒103箱、用于灌装的原料酒金六福、绵竹大曲共计2178瓶及大量合格证、防伪标示、包材等,用于购买旧酒瓶、包材和联系买家的三星手机1部(尾号2001)、诺基亚手机1部(尾号8283)。
辩护思路
被告人何某1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亦无异议,提出被告人何某1系按假酒并非真酒价格出售,实际获利不多,且所售假酒对人身体无害,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家庭负担较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伍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销售金额有异议,并提出被告人伍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2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销售金额有异议,并提出被告人何某2是老年人,无犯罪违法性认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人伍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人何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四、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7508.46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何某1、伍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从被告人何某1处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2177瓶及空酒瓶、瓶盖、合格证、防伪标示、包材、胶水等物品,原料酒金六福、绵竹大曲共计2178瓶、四川高粱酒103箱,从被告人何某1处扣押三星手机1部(尾号2001)、诺基亚手机1部(尾号8283),均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