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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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东蒋湾、和尚桥28号,通过网络推广的方式从事自动门的生产、销售,并在未取得松下、多玛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订购假冒松下、多玛等注册商标的自动门及组件予以销售。2015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和尚桥28号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并从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多玛牌(多玛、DORMA)ES200E自动门3套、程序开关6只、感应器28只、吊架4只、ES200E控制器3只、ES200E控制器变压器线圈组1套、变压器线圈1只、ES90控制器5只、ES200E说明书18套、门夹40只、BTS-65地弹簧1台、BTS-84地弹簧14台、闭门器5台、ES90变压器马达联体1套,Panasonic牌NCXH39042自动门1套、感应器14只、自动马达13只、控制器40只、控制器外壳100只、说明书1620张、外包装400张、吊架11只、控制器模板2块、控制器外壳片428只。上述商品经过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多玛门业控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松下、多玛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正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11350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