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法院史某某交通肇事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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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8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史某某驾驶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勤乐村上郜驶往梓树村,沿高桦线由南往北行驶至高桦线3KM+400M勤乐村猫头山脚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推绿驹牌电动自行车行走的行人肖某1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肖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史某某拨打110报案并在现场等候。经鉴定,被害人肖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史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被告人史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理阶段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思路
被告人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夏小龙提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被告人史某某系初犯,在事故发生时,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员,具有自首情节,其通过借款、贷款方式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基于以上情节,请法院对被告人史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