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葛某某交通肇事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7
分享到:

案件概述
2018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浙A×××××号思威牌DHW6451R1CSE型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西湖区白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叶埠桥村杭州联合银行南侧路段时,由于超速行驶,违反禁止标线超车,且未注意前方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左侧与沿白龙路西侧车行道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王某1前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1前因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25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被告人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女儿陈某3赶至现场后报警,葛某某等候在现场向民警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潘某、陈某2、陈某3、赵某的证言,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酒精呼吸测试记录单、查获经过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思路
被告人葛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要求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