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林某某集资诈骗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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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作为杭州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前称为杭州xx迪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外宣称公司从事P2P金融中介业务,以出让虚假的房屋不动产抵押权和12%-18%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在报刊、互联网平台及住宅小区发放理财单页的宣传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截至案发前,共骗取被害人蔡某、任某、韩某、乐某、倪某、邹某、林某、赵某、陈某、邵某、李某、吴某、翟某、王某、姚某等15人共计人民币805.03万元。被告人林某某非法集资的款项实际用于支付客户利息、员工工资、宣传广告费用、房租等,并未用于对外所称的投资经营活动。
辩护思路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某主观恶性相对较轻,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林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八百零五万零三百二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