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法院蒋某某集资诈骗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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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本人无任何资产、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身负巨额债务、存在资金漏洞的真相,虚构自己从事服装生意、在澳门承包赌桌和赌厅、做洗码生意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先后向王某3、王某4、祝某、苏某、许某1成、高某、邱某1、翁某、潘某、王某5等10人合计非法集资人民币4267.9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先前债务、给赌客放高利贷等支出,造成被害人王某3、王某4、祝某、苏某、许某1成、高某、邱某1、翁某、潘某、王某5实际损失共计约1950.54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2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王某3非法集资414.6万元,造成损失43万元。
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王某4非法集资822.5万元,造成损失约200万元。
2013年6月2015年2月,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祝某非法集资248.1万元,造成损失30.8万元。
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苏某非法集资102万元,造成损失68.7万元。
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许某1成非法集资194万元,造成损失49.94万元。
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高某非法集资722万元,造成损失515.1万元。
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邱某1非法集资1340万元,造成损失740万元。
2014年9月,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翁某非法集资154万元,造成损失44万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潘某非法集资30万元,造成损失29万元。
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王某5非法集资240.75万元,造成损失约230万元。
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辩护思路
被告人蒋某某辩称并未实施隐瞒资金真相、虚构借款事实的行为,也无诈骗他人的故意,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辩护人提出:1、蒋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未使用诈骗方法,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蒋某某集资时认为有能力尽快还款,后因债务人逃匿无法按时还款导致资金链断裂,后仍积极借款偿还债务,即使对借款用途进行变更也不属于诈骗方法。2、蒋某某主动投案并交代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构成自首;3、蒋某某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并有积极退赃意愿。综上,希望对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并从宽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蒋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950.54万元(被害人名单及损失额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