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陈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例(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1
分享到:

案件概述
2016年9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陈某担任《***》剧组爆破组负责人,在拍摄期间,因剧情需要,非法将疑似手枪5支、疑似冲锋枪2支带入剧组用于拍摄时使用,并在不拍摄时负责保管。
2016年10月29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民警在杭州市余杭区**假日酒店内查获并扣押了寄给被告人陈某的可疑包裹1个(内有类枪物配件15件),被告人陈某称该15件类枪物配件并非其向他人购买的物品,疑似他人寄错了物品给其,并交代其另将7支类枪物带入了《***》剧组,后民警在杭州市余杭区**城《***》剧组拍摄场地内查获并扣押了7支类枪物。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7支类枪物中的其中5支类枪物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1焦耳/平方厘米、3.7焦耳/平方厘米、3.8焦耳/平方厘米、4.1焦耳/平方厘米、4.8焦耳/平方厘米。
辩护思路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某主观上没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本案的“枪支”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故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2)如果法庭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则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在本案中未获取经济利益,恳请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枪支五支、类枪物二支、类枪物配件十五件,均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