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法院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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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6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持枪许可的情况下,出于玩乐收藏的目的非法持有枪支、仿真枪、管制刀具,并将上述物品藏匿于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近江家园四园的家中。2016年8月19日,公安人员接线索至杭州市上城区近江家园四园1幢2单元401室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家中查获十把类枪物、一套疑似枪支散件物、刀具20把、钢珠弹及塑料弹若干等。经鉴定,十把类枪物中二把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有四把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另有二把类枪物被认定为仿真枪,十四把刀具被认定为管制刀具。现上述违禁品均已依法上交公安机关。
辩护思路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出于爱好而非法持有枪支,自愿认罪,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