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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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1、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赖某某在具有猎民配枪的情况下,又从他人处取得一把类枪物,私自存放于家中,并于2018年12月或2019年1月的一天持该类枪物与被告人张某某外出打猎。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赖某某将该类枪物和类子弹物交给赖某1(另案处理),赖某1携带上述物品与被告人张某某外出打猎。结束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不具有持枪资格的情况下将上述物品放于家中保管。经鉴定,上述类枪物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类子弹物为弹药。
2、2019年4月的一天,苏某(已判刑)将一把类枪物交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为该类枪物加装用于瞄准的铜片和为枪管涂装黑漆,并将其存放在家中。同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苏某、唐某(另案处理)持该类枪物外出打猎。之后该类枪物由唐某带走。经鉴定,上述类枪物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火药枪一把、散弹9枚等物。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赖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把、弹药9枚,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