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法院张某某挪用资金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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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1、2017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时任威古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多次将上广公司返还威古瑞公司的货款挪归个人使用,用于偿还私人债务及炒股、炒期货等风险投资,总计906346元。期间,张某某为威古瑞公司垫资100000元用于与上广公司之间业务。
2、2017年7月7日,陆某向威古瑞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约定于2017年7月21日还款。2017年7月26日,陆某还款250000元至威古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账户,后该250000元还款被被告人张某某挪归个人使用,用于偿还私人债务。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计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1056346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被害单位挪用款120000元。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被害单位挪用款600000元。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检察机关退出挪用款项336346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某退出的人民币336346元,发还被害单位杭州威古瑞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