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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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孟某在担任杭州某乙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某路xx号,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出纳期间,利用管理公司“小金库”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小金库”内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使用和进行个人投资理财活动,总计挪用资金人民币316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孟某分多次挪用资金人民币240万元购买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非法获利3.7万余元;
2.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被告人孟某经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另案处理)同意,挪用资金人民币21万元借贷给其丈夫严某。
3.2013年6月10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被告人孟某经张某同意,分多次挪用资金人民币55万元用于购房。
2015年4月1日晚,被告人孟某主动向杭州市某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室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缴了非法获利3.7万余元。同年9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孟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辩护思路
被告人孟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孟某经张某同意后出借的款项,不应当作为挪用资金处理;2.孟某在2015年4月1日晚主动向杭州市某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室交代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2015年9月16日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杭州市某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杭州某乙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3.孟某已将挪用资金全部归还,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孟某一直兢兢业业工作,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现已退休,身体状况较差,建议对孟某免予刑事处罚。当庭提交了医疗证明书、出院记录。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