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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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1、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郑某通过163邮箱向何某1出售公民个人信息4万余条,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何某1收取人民币1000元。
2、同年12月5日,被告人郑某通过QQ传送的方式向张某1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万条左右,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某1收取人民币200元。
3、同年12月5日,被告人郑某通过QQ传送的方式向斯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斯某收取人民币200元。
4、2018年3月4日,被告人郑某通过QQ传送的方式向张某1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万余条,其中包含财产信息4千条左右,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某1收取人民币1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某处查获其作案用华为手机1部及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现均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
再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1)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有重复,应剔除重复及无效的条数;2)被告人郑某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影响均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悔罪,并愿意退出违法所得。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暂存于本院的被告人郑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四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郑某犯罪工具华为手机一部及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