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法院黄某某、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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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6月入职杭州xx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后为拓展工作业务,通过QQ搜索“杭州销售交流群”等字样,在群里通过QQ传输文件的方式与他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包含企业名称、企业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等。截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与多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1万余条(已去重)。
被告人戴某某于2018年2月入职浙江丰和会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后为拓展工作业务,其加入了几个“资料置换”的QQ群,并在群内与他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包含企业名称、企业联系及联系人电话等。截至案发,被告人戴某某共与3人交换,其中用4104条公民个人信息与被告人黄某某交换获得4620条公民个人信息,再用从被告人黄某某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与他人交换获得97条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交换公民个人信息8821条(已去重)。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并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魅族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U盘1个、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从被告人戴某某处扣押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金色苹果手机1部、银色苹果手机1部、黑色固态硬盘1块。
辩护思路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错误率较高,对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存在异议。其辩护人还提出,网上查询的信息属于公民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害的客体;涉案的手机号空号率较高;被告人黄某某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对其行为缺乏违法性认识,有坦白情节,且交换的公民个人信息只用于公司电话销售,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网上查询的信息属于公民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害的客体;涉案的手机号空号率较高;被告人戴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且交换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公司推销业务,个人没有直接获利,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戴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犯罪工具魅族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U盘1个、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金色苹果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