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马某某、金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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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金某某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金某某大厦1702室成立金某某公司,由被告人马某某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管理事宜,被告人金某某担任公司股东并负责调查部具体事宜。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该公司同时以“杭州侦讯商务调查有限公司”、“雷霆调查事务所”“新诚调查事务所”、“神盾调查事务所”名义,以擅长“寻人寻址服务”、“婚姻取证调查”、“个人背景咨询”等业务吸引委托人签订调查服务合同,并由被告人金某某指派调查部员工通过安装定位器非法定位、购买被调查人个人信息等方式跟踪、盯梢、偷拍被调查对象及与其接触的关系人,非法拍摄公民个人活动视频片段527段、向委托人提供内含公民行踪轨迹信息的日常文字报告28份、调查工作总结报告9份、以购买、收受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住宿、住址、户籍、银行开户、宽带开户、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66条,随后该公司将部分信息出售给相应委托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45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4月,被告人金某某代表金某某公司与吴某签订委托调查合同,约定由金某某公司负责调查吴某丈夫汪某与异性接触情况,并采集汪某非婚生子的标本用于DNA鉴定。该公司随后指派员工柴某、马某、郑某某以跟踪、偷拍的方式获取汪某及其关系人的日常行踪轨迹信息,并由沈某、海某某前往贵州调查汪某的疑似非婚生子情况,但未取得约定的鉴定标本。调查人员通过微信把相关跟踪拍摄视频及工作报告汇报给被告人金某某,被告人金某某将报告进行汇总,并伪造《STR基因检测报告》连同将包含调查人及其关系人行踪轨迹信息的视频188段以及文字总结报告1份出售给吴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5万元。
2.2017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代表金某某公司与徐某1签订委托合同,调查徐某1所在公司负责人妻子黄某某与异性接触的情况,该公司随即指派柴某、马某以安装车载定位器的方式跟踪、偷拍被调查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被调查人及其关系人行踪轨迹信息,调查人员通过微信把相关跟踪拍摄视频等行踪轨迹信息交给被告人金某某,由被告人金某某将被调查人的轨迹等个人信息出售给委托人徐某1,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万元。
3.2017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代表金某某公司与王某签订调查合同,调查王某妻子与异性接触情况,被告人金某某向他人购买被调查人的宽带开户、车辆信息各1条,并提供给调查人员海某某、张某2、程某,由调查人员以安装车载定位器、非法定位的方式跟踪、偷拍被调查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被调查人及其关系人行踪轨迹信息,员工通过微信把相关跟踪拍摄视频及工作报告汇报给被告人金某某,后被告人金某某将被调查人的轨迹等个人信息出售给委托人王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万元。
4.2017年6月,刘某根据被告人金某某安排代表金某某公司接受来某委托,调查来某妻子与异性接触情况,该公司随即指派员工以跟踪、偷拍的方式获取被调查人的行踪轨迹及其与异性接触的信息,调查人员通过微信把相关跟踪拍摄视频及工作报告汇报给被告人金某某,由金某某将被调查人的轨迹、住宿等个人信息出售给来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500元。
2017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对金某某公司进行搜查,该公司被查获的电脑中除存有上述事实材料外,另存有“滨江东方郡案件”、“萧山湖滨小学案件”、“萧山蓝爵国际案件”、“苍南县龙港镇案件”、“富阳碧云天公寓”、“万塘路牟总案件”、“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案件”文件夹,内含该公司调查人员非法跟踪、拍摄的视频片段339段、文字总结报告8份,非法获取的他人户籍信息6条;在被告人金某某处查获其从“雄哥”处非法收受的用于寻找债务人郑某某的个人信息的文件,文件共载有郑某某户籍、住宿、银行开户、出入境记录等个人信息58条。
案发后,二被告人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45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银行卡、定位器、合同档案等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存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