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许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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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1年3月至2015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杭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该公司”校讯通”软件中大量学生数据资源(包括学生姓名、学校、所在班级、家长联系电话等)。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许某某离职后将上述数据及通过猜配账户名、密码的方式获取的数据共计47200余条及”校讯通”软件维护账号2个出售给廖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0元,具体如下:
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朗诗国际小区门口,与廖某安排的林某当面交易,出售24800余条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7800元。
2016年1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廖某安排的林某当面交易,出售20600余条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0300元。
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将1800余条信息通过微信出售给廖某,非法获利人民币900元。
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将1个能够查看海宁地区学生数据的”校讯通”维护员账号通过微信交易出售给廖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将1个能够查看平湖地区学生数据的”校讯通”维护员账号通过微信出售给廖某,用于查看当年9月新生入学后新登记的数据,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元。
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家属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称指控的第一、三节事实中出售的也是海宁地区学生数据,与第四节事实中出售的数据是否重复其不清楚。其辩护人主要提出,第一、三节事实中出售的数据与第四节事实中出售的数据可能存在重复,在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且被告人许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并自愿退出赃款,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辩护人还提供了一份暂扣款票据作为证据。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暂扣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