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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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经事先预谋,准备绳子、胶带纸、毛巾等工具。2018年6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通知其公司员工曹某当天不要上班,欲在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其公司办公地点强行与公司员工被害人冯某(25岁)发生性关系。
当日上午9时至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采用捆绑、威胁等方式,违背被害人冯某意志,两次强行与被害人冯某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一段视频。
当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冯某男友陈某到公司寻找冯某,冯某告知其遭被告人孙某某强奸的情况,陈某当即报警。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与曹某通电话时告知其强奸了被害人的情况。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辩护思路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发生在熟人之间,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前追求过被害人冯某,案发后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胶带纸、美工刀、绳子等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