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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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8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庆春东路桔子水晶酒店312房间内,趁被害人代某酒后睡着时,脱光自己的衣裤后将被害人代某的牛仔裤和内裤脱下欲强行与代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代某强烈挣扎反抗、大声呼救,几次要开门逃离均被魏某某强行拉回房间,后酒店工作人员到达现场,魏某某未能得逞。被告人魏某某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代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代某左手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左尺骨茎突骨折,其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魏某某于2018年4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代某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