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法院史某、范某等敲诈勒索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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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11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史某发现妻子周某与被害人胡某1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便要求周某配合自己将胡某1约出见面。同时,被告人史某打电话给范某、范某1、张某等人,要求帮助教训被害人胡某1并索要赔偿。
当晚23时许,被害人胡某1来到本市上城区中山南路如家酒店3125房间内与周某见面并准备发生性关系。周某按照与史某的约定,以将房间的灯关闭作为信号。史某、范某等人便踹开房门冲进房内,对被害人胡某1进行殴打并录像。之后范某用绳子捆住被害人胡某1的双脚,并由史某等人将被害人胡某1拖拽至史某的车上,继而将胡某1带到。
在馒头山上,史某、范某、范某1、张某等人在车内对胡某1以拳脚殴打、数据线抽打、言语恐吓等方式,迫使胡某1提出金钱赔偿,史某、范某、范某1、周某等人与胡某1谈赔偿事宜。期间,因胡某1无现金,范某便查看胡某1手机支付宝余额并尝试贷款未果。后史某通过手机百度搜索车辆质押协议模板,强迫胡某1写下欠款20万元并以车辆做质押的协议,由范某、范某1、张某做见证人。
次日凌晨3时许,史某、范某、周某、范某1、张某带着胡某1来到紫阳派出所要求处理胡某1与周某出轨事宜并确认协议有效性,公安机关发现史某、范某、周某、范某1、张某有敲诈勒索嫌疑遂予以调查。案发后,史某家属已赔偿胡某1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史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史某系未遂犯,造成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小;2、史某年少冲动,未妥善处理感情纠纷,法律意识淡薄;3、史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主观恶意不深;4、史某经济困难需要养育两子女,但已尽最大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希望对史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范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范某主动到派出所要求处理周某出轨事宜,在公安机关认为其有犯罪嫌疑而传唤调查后如实交代案情,构成自首;2、范某系从犯,听从史某指示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3、范某系犯罪未遂,系初犯,认罪悔罪;4、被害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史某实施犯罪行为,具有过错。综上,希望对范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周某根据史某安排而予以配合,未实施殴打行为,作用较小,系从犯;2、周某因陪同史某等人到派出所处理而归案,并陈述案发过程,系自首;3、周某为维护家庭完整参与本案,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系犯罪未遂;4、周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有两子女需要抚养。综上,希望对周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范某1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范某1系从犯,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较小;2、各被告人未约定如何分取好处,事后持欠条到派出所确认有效性,并未意识到涉嫌犯罪,导致欠条金额未实现,构成犯罪未遂;3、范某1系初犯,认罪悔罪;4、被害人存在过错且已对各被告人予以谅解。综上,希望对范某1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取得欠条后对自行行为产生疑惑,产生寻求合法解决的意愿,故找派出所介入处理,客观上主动交出欠条,符合犯罪中止要件;2、被告人主动到派出所讲述事情经过,供述全面稳定,构成自首;3、张某在史某指挥和分配下实施行为,在犯罪中负责拍摄等,没有过多殴打,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4、张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综上,希望对张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史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二、被告人范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被告人范某1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五、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史某、周某持有的OPPO手机各一部、张某持有的VIVO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