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法院王某、陈某、陈某敲诈勒索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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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陈某、陈某1以阻挠、破坏泥浆工程管道施工等言语相威胁,向承包杭州市拱墅区上塘高层农转居工地泥浆工程的被害人魏某1索取人民币20万元,赃款被三人均分。
2017年9月5日,民警在本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拱苑18幢1单元201室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在本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拱苑17幢1904室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在本市拱墅区阮家桥村经合社将被告人陈某1抓获。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某1向被害人魏某1退赔人民币73400元;同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某、王某分别由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73300元。被害人魏某1对被告人王某、陈某、陈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王某当庭提出,被害人魏某1系让其、陈某、陈某2帮忙解决菜农闹事的事情才给钱。其辩护人提出:(1)三名被告人对被害人魏某1的言语威胁未达到敲诈勒索罪中使被害人“恐惧”的程度;(2)即便认定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主要作用,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当庭提出,其、王某、陈某1是以“潜规则”的名义向被害人魏某1要钱。其辩护人提出:(1)关于参与谈判的人员、谈判中以谁为主导、言语威胁的具体内容,陈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魏某1的陈述、证人沈某的证言之间并不一致;(2)综合全案证据,不排除被害人魏某1系在明知“潜规则”的情况下自愿给付款项;(3)被告人陈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谈判过程中的主导者,应认定为从犯;(4)被告人陈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1当庭提出,被害人魏某1系让其、王某、陈某帮忙解决菜农闹事的事情才给钱。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某1对索要财物没有决策权,在谈判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陈某1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有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陈某1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