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张某5、王某5、刘某5强制猥亵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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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8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5、王某5、刘某5与周某1、周某4、王某2、周某2、孔某、周某3、刘某2等人来到杭州市余杭区包厢唱歌,并叫来女服务员即被害人王某1、侯某、刘某1、张某1、李某1等人为上述人员提供服务。其间,被告人张某5、王某5威胁被害人李某1,并隔着衣服抚摸被害人李某1胸部;被告人张某5将被害人张某1叫至其他包厢,威胁被害人张某1并将手伸进被害人张某1衣服内摸其胸部;被告人张某5伙同被告人王某5,由被告人王某5抓住被害人侯某的手,被告人张某5强行脱被害人侯某衣服,因被害人侯某极力反抗,被告人张某5、王某5均以打耳光的方式殴打被害人侯某;被告人张某5另又坐到被害人刘某1身上将被害人刘某1按倒,强行脱被害人刘某1衣服致乳房外露,摸被害人刘某1胸部等部位,并引来在场其他人员围观、起哄,因被害人刘某1反抗,被告人张某5又以打耳光的方式殴打被害人刘某1;被告人刘某5见被告人张某5、王某5猥亵女服务员,亦用胳膊搂住被害人王某1,将手伸进被害人王某1衣服内强行抚摸被害人王某1胸部,因被害人王某1反抗,被告人张某5上前以打耳光方式殴打被害人王某1。后部分被害人相继逃离包厢并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5、王某5、刘某5由亲属代为对被害人刘某1、王某1进行道歉、赔偿,并取得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某5辩称,其未对被害人李某1、张某1、侯某实施猥亵行为。
辩护人提出,(1)指控被告人张某5强制猥亵被害人李某1、张某1、侯某的证据不足;(2)案发的KTV包厢不应认定为公共场所;(3)被告人张某5系初犯,认罪、悔罪,且已由亲属代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5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5辩称其未实施强制猥亵行为,仅因服务问题打了被害人侯某一巴掌,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某5猥亵被害人李某1的行为尚不构成强制猥亵;(2)指控被告人王某5伙同被告人张某5强制猥亵被害人侯某的证据不足;(3)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和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
被告人刘某5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和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被告人刘某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由亲属代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5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5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王某5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刘某5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