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张某某强制猥亵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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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被告人张某某系健身会所销售经理,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及张某2在杭州拓展业务。
2017年5月21日晚,被害人张某1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接待下办理健身会所年卡,后离开。当晚,被告人张某某约被害人张某1吃宵夜、唱歌,期间被害人张某1大量饮酒。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及张某2架着醉酒的被害人张某1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五月红大酒店开房,并将被害人张某1抬进8318房间,后张某2离开。在房间内,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张某1醉酒无反抗能力,以手摸被害人张某1阴部等方式强制猥亵被害人张某1。
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2)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