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法院黄某某强制猥亵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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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祥符街道莫干山路842号24小时便利店内,用手强行掐住被害人王某(女,16岁,该便利店店员)的脖子,对其进行亲、咬嘴巴的方式进行强制猥亵,并将其拖拉、按倒在地。在此期间,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脚踹反抗,后被告人黄某某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7月5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黄某某接受调查。同年6月21日,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精神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人黄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作期;被告人黄某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就赔偿达成调解,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000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黄某某有精神病。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