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董某故意伤害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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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6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董某在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华丰路254号丰某足浴店内饮酒,5时许与来到该足浴店内醉酒的被害人何某发生口角,两人推搡拉扯从二楼足浴店至一楼华丰路252号杭州联合银行门口,被告人董某使用锐器将被害人何某的左面部、右前胸划伤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何某已构成轻伤一级。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董某在福建被抓获归案。
辩护思路
被告人董某辩称其仅与对方相互推搡,并未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对方脸部伤势非其所为。其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害人的伤势不排除系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醉酒后与被告人发生口角继而互殴,亦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其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