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法院马某故意伤害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7
分享到:

案件概述
2018年5月1日16时43分,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沈某在杭州市江干区某小区北门口,因租房退租发生纠纷继而发生争执,被害人沈某推搡被告人,被告人马某拳击被害人沈某,造成被害人摔倒在地,导致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沈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报警未逃离现场,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已履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辩护人还辩称: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有自首;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无前科;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希望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赔偿收据一份,证实已就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共计58.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减轻从轻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