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毒品冲抵价款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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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63号)

裁判摘要:以毒品冲抵部分买卖枪支价款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该贩卖毒品行为与非法买卖枪支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予数罪并罚。
(一)以毒品冲抵部分买卖枪支价款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那么,就本案而言,以毒品冲抵部分买卖枪支价款是否属于非法销售毒品行为呢?这涉及如何界定“贩卖”“销售”的含义问题。我们认为,在对我国《刑法》中贩卖毒品罪中“贩卖”“销售”的刑法意义进行界定时,必须根据我国的立法状况结合国家对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合目的性解释,而非仅仅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对毒品犯罪,我国历来采取的是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贩卖毒品罪作为流通领域内的毒品犯罪,其危害主要表现在生产出的毒品经贩卖后流入社会实现扩散,严重妨害了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败坏社会风气。从实质上而言,贩卖的本质就是一种有偿的转让行为,即毒品的交易存在对价,但这种对价的体现形式,不应仅仅局限于金钱,也可以是以毒品易货,或是以毒品抵债等,因为这些转让形式实质上均属于有偿转让,转让人都通过国家法律禁止的不法行为取得了经济上的利益,毒品都流入了社会,其社会危害与典型的换取金钱的贩卖行为在法益侵害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应当成立贩卖毒品行为。
(二)贩卖毒品行为与非法买卖枪支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予数罪并罚
就本案而言,如前所述,被告人郑斌以毒品冲抵部分买卖枪支价款的行为已经单独成罪,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贩卖毒品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的是国家对于毒品的管制秩序;其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亦构成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可见,被告人郑斌以毒品冲抵部分买卖枪支价款作为其实施非法买卖枪支犯罪的方法行为,与非法买卖枪支的目的行为侵犯的法益并不属于同一法益,这两个犯罪行为不能够充足一个犯罪构成,而分别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依照上述牵连关系的认定原则,显然被告人郑斌贩卖毒品的行为与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不能成立牵连犯所要求的牵连关系,因而不能构成牵连犯,而应以贩卖毒品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实行数罪并罚。

——《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6集(总第59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