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贩卖毒品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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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方某多次在本市萧山区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1、2018年10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将约3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2、2018年10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将约3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3、2018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将约3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4、2018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将约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收款人民币2600元;5、2018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方某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将约3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
2018年11月9日,民警在本市萧山区将被告人方某抓获,并扣押了作案工具白色苹果X手机一部。
由公诉机关出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0月,其先后四次至萧山区紫香大酒店后前往买毒地点向同一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方某)购买海洛因,每次均以2200元的价格购买3克海洛因。
2、证人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0月,其曾三次陪同王某至杭州市萧山区紫香大酒店附近,向一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方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有时通过手机转账,有时通过现金支付。
3、证人来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0月16日,其应朋友王某要求陪同前往杭州市萧山区紫香大酒店附近购买毒品,到酒店后接上一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方某)继续行驶至一不知名处,王某向其借钱买毒,其向该卖毒男子支付宝转账2600元,后男子将5克海洛因交给王某。
4、勘查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单据,证明:被告人方某支付宝转账记录、王某手机微信账单及滴滴打车订单详情、来某手机支付宝转账情况。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方某持有的一部白色苹果X手机予以扣押。
6、行政处罚材料,证明:王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的前科情况。
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10、被告人方某的供述,证明其供述:2018年9、10月共三四次贩卖海洛因给王某,最后一次是10月24日在萧山紫香大酒店见面,卖了1.6克海洛因给王某。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五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每次与王某口头说好,0.8克毒品计为1个,其每次贩卖的数量是3个毒品,也就是2.4克,并非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
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方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毒品数量有异议,提出:本案没有抓获现行、起获毒品,主要依靠口供等言词证据,无论是方某的供述还是王某的证言,均对毒品数量存在模糊描述;第四节犯罪中仅仅只有来某的证言说到毒品数量,并认为被告人方某社会危害性不大,毒品扩散范围小,方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