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犯赌博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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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杨某在本市上城区莫邪塘北村8幢1单元101室宋海曾开设的棋牌室内,开设赌“牌九”的赌局,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同年6月1日将赌“牌九”的场地转移到本市莫邪塘北村10幢30号的一个房间内(该房间系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5月31日承租),后于当晚被民警查获。期间,被告人杨某共聚众赌博15场左右,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头,从中抽头获利累计人民币22000余元。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扣押被告人杨某人民币805元,对讲机一部。
辩护思路
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杨某对抽头比例和抽头获利金额有异议,认为其无固定抽头比例,抽头获利金额也没有这么多。其辩护人提出:1、在案证据显示抽头获利的数额、赌博场次只是按照证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进行认定,而被告人的供述仅有一次供述抽头大约为22000元,其余供述抽头获利为三四千元,而证人也仅有孙某2陈述具体的数额和比例,但不排除该证人系急于立功免于行政处罚而做不真实陈述,因此,应当以被告人当庭供述的数字为准;2、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被告人杨某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希望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