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魏某开设赌场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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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林某和孙某1、沈某1(后二人均已判刑)从被告人魏某处获取“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户和密码,并租赁房间作为赌博场所,置办电脑等工具,吸引赌客前来参与赌博。具体方法如下:林某、孙某1和沈某1使用从魏某处获取的赌博网站账号、密码登录“申某”网站,接受赌客的现金进行在线投注,根据赌博网站的输赢情况,与赌客现场结算赌资,然后按照约定时间将收取的赌资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交给魏某。魏某收到后,以下注资金的千分之十至千分之十二作为“点码费”,通过现金给付或者存入银行账户等形式返还给林某、孙某1和沈某1。
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林某先后租赁本市上城区凤凰城2幢2单元504室、凤凰南苑1号楼1单元604室、凤凰城1幢2单元1604室作为赌博场所,吸引余某等赌客前来参与赌博活动。截止案发当日,被告人林某共计收到“点码费”人民币至少6万余元,涉及赌博资金人民币至少60万余元。
2018年1月至5月,孙某1、沈某1从魏某处取得“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户和密码,先后租赁本市上城区秋江雅院1号楼2单元702室、爱丁堡假日酒店1302室作为赌博场所,吸引沈某2等赌客前来参与赌博活动。截止案发当日,孙某1、沈某1共计收到“点码费”人民币至少6万余元,涉及赌博资金人民币至少51万余元。
2018年6月12日上午,民警在本市上城区凤凰城1幢2单元1604室将被告人林某抓获归案,并扣押华为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人民币3395元;当日下午13时许,民警在本市江干区九昌路18号格畈大厦8506房间将被告人魏某抓获归案,并扣押苹果手机一部。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但提出涉案的账户和密码是其用不同的身份以试玩的方式从赌博网站中取得,其与赌博网站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其与赌客之间是对赌的关系。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提出:魏某与赌客之间是对赌的关系,应认定为赌博罪;魏某自愿认罪,有退赃意愿。
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林某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是初犯,有退赃意愿,希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