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法院组织卖淫罪改判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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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6月起,黄海崇(已判刑)伙同被告人武某某及相关卖淫女等人在本市拱墅区星都宾馆四楼香耕水疗馆内从事卖淫活动。由黄某2通过招募等手段纠集彭某、邹某1、蔡某1、蔡某2等卖淫女,被告人武某某担任当班经理。黄海崇使用他人身份证事先在星都宾馆开好房间,安排郭小爽等在三楼休息室等候,在客人有需要时,由武某某等人安排卖淫女前往指定的房间提供性服务。
2014年8月3日18时许,卖淫女邹某1经安排,在星都宾馆9楼一房间内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和谢某发生卖淫嫖娼活动。
2014年8月7日22时许,卖淫女邹某1经安排,在星都宾馆一房间内以人民币1790元的价格和王某1发生卖淫嫖娼活动。
2014年8月18日15时许,卖淫女郭小爽经安排,在星都宾馆926房间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和高某1发生卖淫嫖娼活动。
2017年3月2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武某某。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该案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该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仅起到联系、介绍作用,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特征,该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武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