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法院判决足浴店涉嫌组织卖淫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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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被告人夏某某从他人处承包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家渡路200号江南春足道理疗会所。2014年1月以来,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刘某1(已判刑)等人组织、招募多名卖淫女,制定流程、请假、奖惩等制度,对卖淫女采用统一编号、安排卖淫顺序、统一收取嫖资、定期结算等方式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进行固定分成,从中牟利。2015年1月21日至1月27日期间,被告人夏某某等人组织朱某、李某1、肖某、黄某、陈某1、向某等10余名卖淫女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并规定每天上班的卖淫女人数不少于13人,共计卖淫120次以上。其间,会所主管陈某2伟、服务员梅姜、刘某2、韩某、苑帅领、李某2、收银员王某、蔡某艳(均已判刑)明知该会所内有卖淫活动,仍提供管理服务员、为嫖客安排包厢、传递并登记卖淫小票、放哨、开启遥控报警灯、收取嫖资、以隐蔽方式记账等协助。
2015年1月27日晚,公安机关对上述会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多名卖淫女及嫖客,以及卖淫规定、值班表、轮班表、消费服务确认单、报警器遥控钥匙、对讲机等物和大量未使用的避孕套、湿巾、糖果、按摩油等卖淫工具。上述查获的卖淫工具、报警器遥控钥匙、对讲机等物品均已被判决没收处理。
另查明,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2016年9月6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7年4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缴纳)。2017年7月4日,被告人夏某某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从南湖监狱解回并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1)在被告人夏某某承包江南春足浴会所时,相关人员组织卖淫的模式已经建立,被告人夏某某仅负责统一收取嫖资并定期结算,没有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夏某某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