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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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四)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法释〔2016〕8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三)关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关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以往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均未作规定,《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不同角度对此作出规定。第(一)项从包庇对象的角度加以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性质最为严重的毒品犯罪,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该罪的最高法定刑幅度,包庇因犯该罪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分子,体现了包庇行为的严重性,故属于情节严重。第(二)项从包庇情节的角度加以规定。包括多次实施包庇行为和虽未达多次但包庇人数达到多人的情形。第(三)项从包庇行为的后果角度加以规定。严重妨害是指包庇者毁灭重要证据导致司法机关难以认定犯罪,作伪证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以及帮助犯罪分子藏匿、潜逃严重妨害其及时到案等情形。
《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从不同角度规定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该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应的法定刑相同,但犯罪对象不同,故对该罪情节严重的规定,既要体现两罪量刑情节的相当,也要考虑到两罪犯罪对象的差异。第(一)项是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数量的角度加以规定。考虑到本项中的犯罪对象是毒品,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窝藏赃物行为,故设定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宜过高。同时,从不同罪名法定刑衔接的角度考虑,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数量大规定为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较好体现了该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性质上的差异。并且,这也与前款第一项包庇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分子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相对应。第(二)项是从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数额的角度加以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赃行为的危害性要小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行为,但大于一般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但掩饰、隐瞒救灾、扶贫等特定款物价值达五万元的即为情节严重。“两高”2011年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规定,涉及此类犯罪而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为体现依法严惩,将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情节严重的标准规定为五万元以上。第(三)项是从犯罪情节的角度加以规定,第(四)项是从行为后果角度作出规定,具体理由不再赘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在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特定情形。近几年公布的有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盗窃犯罪和诈骗犯罪等司法解释,对于近亲属间实施犯罪的,均规定了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特别条款。《解释》从“亲亲相隐”的诉讼理念出发,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针对近亲属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也设置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但考虑到严惩毒品犯罪的政策要求,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即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即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是归案后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设置该条件是为了鼓励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缴毒品、毒赃,以便依法追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三是属初犯、偶犯。即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者仅限于初犯、偶犯情形,对于再次犯罪者则应依法惩处。四是综合评价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叶晓颖、马岩、方文军、李静然:《〈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