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对同案犯实施包庇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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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谢茂强等强奸、奸淫幼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78号)

裁判摘要:行为人被公安机关传讯时,又拒不交代同案犯的藏匿地点,实施了包庇同案犯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行为人被公安机关传讯时,又拒不交代同案犯的藏匿地点,实施了包庇同案犯的行为,其行为在主、客观上与包庇罪的犯罪构成是不同的。首先,行为人包庇同案犯的行为,实际上是害怕同案犯被抓后暴露自己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其表面行为是包庇同案犯,但最终目的是为了掩盖自己与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使自己逃避惩罚。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既侵犯了司法机关对同案犯的追诉活动,同时也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其本人的追诉活动。对这种为了使自己和同案犯共同逃避司法机关追究而实施的包庇同案犯的行为,在定性时应以其行为的主要目的为依据。行为人为掩盖本人罪行而在案发后包庇同案犯的行为不适用刑法关于包庇罪的规定。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3辑(总第26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