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法院郑某某、陈某某窝藏、包庇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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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4年10月31日晚,魏某(已判刑)带领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及龚某(已判刑)等人,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人民路143号鹏飞汽车装璜美容中心二楼办公室索要钱款,在索款过程中,龚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扎刺胡某2右大腿内侧,造成胡某2急性大失血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马自达轿车带领龚某等人向诸暨、衢州方向逃离。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重新购买手机及手机号与魏某等联系,同时被告人郑某某还从魏某处筹得2万元资金分发给龚某等人,并由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改换乘其它车辆继续逃跑,后被告人郑某某及龚某在接到魏某电话后于次日凌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17年6月,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涉嫌本案事实并传唤两被告人,两被告人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辩护思路
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