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法院郑某某、郑某1窝藏、包庇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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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23日间,被告人郑某某、郑某1姐妹明知被告人郑某某的男朋友施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仍将施某从浙江省宁波市带至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藏匿于被告人郑某1以“郑燕”名义租赁的位于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三市间租房内,并由被告人郑某某在藏匿期间为施某提供饮食,帮助施某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1系民警电话联系后到案。被告人郑某某、郑某1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理阶段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辩护思路
被告人郑某某、郑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郑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综上,希望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郑某1的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被告人郑某1主动交代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应认定为自首行为,在共同犯罪行为中起到协助作用,系从犯,且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小。综上,希望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二、被告人郑某1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