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官某销售假药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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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官某为非法牟利,在本市下城区其暂住地,将韩国产肉毒素等按假药论处的药品以注射方式销售给他人。其中,经查证的部分事实如下:
1.同年6、7月的某日,被告人官某将1瓶肉毒素销售给王某1;
2.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官某将1瓶肉毒素销售给王某2,并收取人民币1000元。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官某在上述地点被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并移交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执法人员查获并扣押被告人官某存放在上述地点的若干药品及用于联系、转账的苹果手机2部,经鉴定,其中按假药论处的有:韩国肉毒素6瓶、韩国溶脂针1瓶、抗坏血酸注射液42支、关节机能改善剂7支、韩国麻药1瓶。
辩护思路
被查获的假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出售,系部分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